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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某某与上海伽某化妆品有限公司、广州娇兰佳人化妆品连锁有限公司特许经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朱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姜堰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芦斌,南京知识(泰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伽某化妆品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
  法定代表人:金明三,经理。
  被告:广州娇兰佳人化妆品连锁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
  法定代表人:阮可军,经理。
  两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杨鹏飞,广东伯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两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卓琪,广东伯方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告朱某某与被告上海伽某化妆品有限公司、广州娇兰佳人化妆品连锁有限公司特许经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2月13日立案。原告朱某某于2019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朱某某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朱某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1,000元,减半收取计500元,由原告朱某某负担。
  
  

审判员:王莉莎

书记员:王  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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