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朱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姜堰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芦斌,南京知识(泰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伽某化妆品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
法定代表人:金明三,经理。
被告:广州娇兰佳人化妆品连锁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
法定代表人:阮可军,经理。
两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杨鹏飞,广东伯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两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卓琪,广东伯方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告朱某某与被告上海伽某化妆品有限公司、广州娇兰佳人化妆品连锁有限公司特许经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2月13日立案。原告朱某某于2019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朱某某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朱某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1,000元,减半收取计500元,由原告朱某某负担。
审判员:王莉莎
书记员:王 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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