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朱玉娣,女,1952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静安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龚嘉驰,上海金茂凯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兆励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
法定代表人:杨兆平。
被告:上海安徒生童话乐园(集团)有限公司(原上海安徒生童话乐园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杨浦区。
法定代表人:陈友良。
原告朱玉娣与被告上海兆励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兆励公司)、被告上海安徒生童话乐园(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徒生公司)其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1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原告朱玉娣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归还原告借款本金50,000元;2.被告支付原告利息(以50,000元为基数,自2018年8月7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照年利率9%的标准计算);3.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7年1月6日,因被告安徒生公司融资需要,原告与两被告签订《上海安徒生童话乐园专项资产管理计划合同》,约定原告出资50,000元并委托被告兆励公司将该笔资金投入上海安徒生童话乐园专项资产管理计划,投资期限为24个月,自2017年1月6日至2019年1月5日,年利率为9%,到期一次还本。同日,两被告向原告出具《回购承诺函》,承诺于投资期限到期日后的5个工作日内向投资者回购资产管理计划份额和收益,回购款为投资本金和约定的收益。同日,原告向被告兆励公司支付了50,000元,后被告兆励公司仅支付至2018年8月的利息,再未还本付息。原告催讨未果,故诉至本院。
本院在审理中发现,被告上海兆励投资管理有限公司采取与不特定投资人签订《上海安徒生童话乐园专项资产管理计划合同》的方式,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数额较大,已涉嫌刑事犯罪,应移送公安机关依法查处。本案不属于民商事纠纷,原告的起诉应予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朱玉娣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张晴莎
书记员:李正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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