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朱玉林,男,1951年10月29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奉贤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洪刚,上海徐卫红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袁同军,男,1976年11月12日生,汉族,住安徽省。
被告: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陆家嘴东路XXX号XXX楼、XXX楼XXX-XXX室。
负责人:阚季刚,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方芳,女。
原告朱玉林与被告袁同军、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
2018年4月30日,被告袁同军驾驶机动车与骑行电动自行车的原告发生交通事故,致原告受伤。事故发生后,交警部门认定被告袁同军负事故全部责任。为保障自身的合法权益,故原告诉讼来院要求判令:被告赔偿原告损失共计人民币163,349.40元。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十四条的规定,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于2019年1月30日前在保险范围内赔付原告朱玉林118,000元;
二、被告袁同军赔偿原告朱玉林律师费2,000元(已当庭支付)。
案件受理费2,400元,减半收取计1,200元,由被告袁同军负担(已支付)。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刘 锋
书记员:廖蔚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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