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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某某与宿迁市恩某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市新区支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朱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
  委托代理人姚远,上海明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康康,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江苏省淮安市。
  被告宿迁市恩某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宿迁市。
  法定代表人孙桂永。
  委托代理人李晓瑞,上海和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市新区支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
  负责人李铮。
  委托代理人王叔奇,上海申蕴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胡智俊,上海申蕴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黄浦区。
  负责人毛寄文。
  委托代理人吴迪,女。
  本院在审理原告朱某某与被告王康康、宿迁市恩某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市新区支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因本案必须以另一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另一案尚未审结,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中止诉讼。
  
  
  
  
  

审判员:姚彩虹

书记员:邢茜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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