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朱玲,男,1992年7月6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金山区。
原告:王蓓莉,女,1990年8月3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金山区。
以上二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沈海平、邱哲,上海理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苏州工业园区置信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工业园区东延路XXX号顺达商业广场425室。
法定代表人:安中华,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戈慧、宋颖童,上海中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洪美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
法定代表人:张凯宇,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管义江,浙江和义观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朱玲、王蓓莉与被告苏州工业园区置信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上海洪美置业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拒不交纳诉讼费用,并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之申请,系原告在法律许可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但鉴于其在预交诉讼费期间拒绝交纳诉讼费用,又未提出缓交、减交、免交的申请,应当按照自动撤回起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朱玲、王蓓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李 菁
书记员:张 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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