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朱某某,女,1977年3月12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勇强,上海市浦栋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冯传求,上海市浦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季某某,男,1957年11月12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被告:张某,女,1957年5月4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被告:广州某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
法定代表人:扶某某,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晓艳,广东广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文林,广东广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某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区。
法定代表人:季某某,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章海,北京德和衡(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某某,女,1957年12月5日生,汉族,住陕西省西安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蔡正华,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受理原告朱某某与被告季某某、张某、广州某某、上海某某、李某某侵权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8月2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因本案案情复杂,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判员:陶义才
书记员:万 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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