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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珍明与马影、朱珍亮占有物返还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朱珍明,男,1939年12月20日生,汉族,住上海市黄浦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彭正萍,上海明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马影,女,1949年12月5日生,回族,户籍所在地上海市徐汇区。
  被告:朱珍亮,男,1942年6月6日生,汉族,户籍所在地上海市徐汇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朱珍明诉被告马影、朱珍亮占有物返还纠纷一案中,原告未在指定期限内预交诉讼费,又不提出缓交或者免交申请,且原告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庭审,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朱珍明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李  娜

书记员:诸金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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