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朱琅。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龙,上海骏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袁浩洋,上海骏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吴春榜。
被告:周惠琴。
被告:吴丽萍。
原告朱琅与被告吴春榜、周惠琴、吴丽萍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4日立案。原告朱琅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预交期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朱琅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张 端
书记员:刘 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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