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朱瑶,女,1963年9月9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剑林,江苏天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皓繁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执行事务合伙人:陈杰平。
被告:陈杰平,男,1964年8月6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被告:上海永利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法定代表人:陈杰平。
原告朱瑶诉被告上海皓繁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陈杰平、上海永利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合伙协议纠纷,本院于2019年5月9日立案。原告朱瑶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逾期未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朱瑶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王薇薇
书记员:陆佳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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