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朱直虹,男,1947年1月18日生,汉族,住上海市静安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旺,上海国域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周,上海国域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奥晟体育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
法定代表人:王国林。
被告:潘琍,女,1965年4月18日生,汉族,住上海市黄浦区。
被告:王珉,男,1988年2月2日生,汉族,住上海市虹口区。
被告:唐怡文,女,1959年12月20日生,汉族,住上海市虹口区。
上列两被告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郭黎琴,上海市华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朱直虹与被告上海奥晟体育管理有限公司、潘琍、王珉、唐怡文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告上海奥晟体育管理有限公司、潘琍下落不明,故案件不宜继续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适用普通程序进行审理。
审判员:盛 庆
书记员:胡耀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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