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朱直虹。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旺,上海国域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周,上海国域达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上海奥晟体育管理有限公司。
原告朱直虹与被告上海奥晟体育管理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4月2日立案。原告于2018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自愿申请撤诉,于法无悖,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朱直虹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朱直虹负担。
审判员:盛 庆
书记员:胡耀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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