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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磊与上海猎鹰保安服务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朱磊,男,1988年9月8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
  委托诉讼代理人:汪洋,上海沃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猎鹰保安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杨浦区。
  法定代表人:朱信年,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智育,男。
  委托诉讼代理人:桑成露,上海先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朱磊与被告上海猎鹰保安服务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0月8日立案。审理中,被告递交《房屋租赁合同》和经营场所照片,证明其实际经营地在上海市虹口区中山北二路XXX号XXX幢XXX楼,原告对此并无异议。并且,双方确认本案系争劳动合同履行地在上海市虹口区。
  本院经审查认为,劳动争议案件的管辖原则是劳动合同履行地或用人单位所在地,其中劳动合同履行地同等优先。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住所地是指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不能确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注册地或者登记地为住所地。本案中,根据查明的事实,可以确定用人单位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在上海市虹口区,并且,系争劳动合同履行地亦在上海市虹口区,故本案应由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审理,不应由本院管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第二十三条、第三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处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判员:龚  平

书记员:石  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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