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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某与徐文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朱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大庆石化公司热电厂工人,住黑龙江省大庆市龙凤区,
被告:徐文虎,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江苏国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大庆分公司员工,住黑龙江省大庆市龙凤区,

原告朱某与被告徐文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8年11月1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朱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徐文虎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缺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一次性偿还欠款人民币40000元;2、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被告徐文虎于2014年1月25日以当时手里经济紧张无钱回老家江苏为由向原告朱某借钱,原告考虑与被告是多年好友,就借给被告40000元,被告出具借条一份,未约定还款期限。尔后,原告多次向被告索要欠款,但被告均以无钱为由推脱,拒不偿还至今,故原告诉至法院。
被告徐文虎未到庭,亦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本院查明的事实与原告陈述基本一致。
上述事实,有原告向本院提供的由被告徐文虎签名的借条一份,有庭审笔录等在卷佐证,因上述证据经庭审核实对本案原告的主张具有证明力,故本院予以采信。

本院认为,原告朱某与被告徐文虎之间的借贷关系,被告出具了借款40000元的借条,原告向被告交付了40000元的钱款,故双方的借贷关系依法成立,双方虽未约定给付期限,原告可随时向被告主张权利。因此,原告诉请理由正当,本院予以支持。被告徐文虎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应视为自愿放弃其诉讼权利。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缺席判决如下:

被告徐文虎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返还原告朱某借款40000元。
如被告徐文虎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00元,公告费700元,由被告徐文虎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黑龙江省大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王立国
人民陪审员 李春艳
人民陪审员 梁晶

书记员: 赵舒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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