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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秀敏与刘俊、崔永平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上诉人(原审被告):朱秀敏,男,1986年6月12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刘俊,男,1980年8月11日生,汉族,住上海市黄浦区。
  原审被告:崔永平,男,1981年7月9日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黄浦区。
  上诉人朱秀敏因与被上诉人刘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2019)沪0101民初1885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5月8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朱秀敏上诉请求:撤销原审判决,发回重审或者依法改判驳回被上诉人的全部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本案的实际借款人是崔永平而不是上诉人,其次如果法院认定借款人是上诉人,那实际的借款金额也应该是人民币(以下币种皆为人民币)2万元,而不是4万,虽然借条上金额是5万元,但法律规定借款金额应以实际支付的借款金额为准。最后崔永平已实际履行了还款的义务。现因崔永平联系不到,无法提供相应证据,所以为了查清事实,法院应主动查明刘俊和崔永平之间的款项往来,主要是银行、微信和支付宝的款项往来。
  刘俊辩称:不同意上诉人的上诉请求,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崔永平未到庭,也未提供书面答辩意见。
  刘俊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一、判令朱秀敏归还刘俊借款5万元。二、崔永平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定如下事实:2018年3月19日,朱秀敏向刘俊出具《借条》一份,载明向刘俊借款5万元,于2018年4月19日归还,崔永平在上述《借条》下方出具《借条》载明“本人崔永平今借刘俊人民币伍万元整用于朱秀敏欠条担保”。刘俊于当日通过银行转账朱秀敏2万元,并称现金交付朱秀敏3万元。朱秀敏则称自己并未收到过现金,现金是刘俊直接交付给崔永平的,数额是2万元,并非3万元。现崔永平下落不明。
  一审法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刘俊提供的证据能够证明刘俊与朱秀敏之间存在债权债务关系,朱秀敏向刘俊借款,理应履行还款义务,现其未履行还款义务,应承担还款责任。庭审中,刘俊主张借款金额是借条上写的5万元,朱秀敏则认为借款金额实际上是4万元,1万元是利息。法院认为在现有证据未能证明实际交付金额是5万元的情况下,刘俊既承认原先并不认识朱秀敏,却又以无息的方式出借给其5万元,有悖常理,故法院根据现有证据认定借款金额为4万元。崔永平作为该笔借款的担保人,在没有约定保证方式的情况下,应对借款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崔永平经法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应诉,法院依法缺席审理。一审法院据此判决:一、朱秀敏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刘俊借款4万元。二、崔永平应对判决第一项还款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本院经审理查明,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无误,本院予以确认。
  二审审理中,上诉人朱秀敏就被上诉人刘俊是否向其交付三万元现金一节,向本院申请进行心理测试,刘俊同意进行心理测试。2020年5月27日,本院委托上海市公安局物证鉴定中心就2018年3月19日,朱秀敏、崔永平与刘俊之间是否存在现金交付一节进行心理测试。2020年6月1日,本案双方均至该中心进行了心理测试。2020年6月3日,该中心出具了沪公物鉴(检)心字【2020】32号分析意见书,测试数据表明:在这起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中,刘俊在所涉及到的2018年3月19日,朱秀敏、崔永平与刘俊之间是否存在现金交付该节的情节问题上心理压力反应正常;朱秀敏在同类问题上心理压力反应异常。刘俊通过本次心理测试;朱秀敏不通过本次心理测试。分析意见:在该起民间借贷纠纷中,刘俊在所涉及到的2018年3月19日,朱秀敏、崔永平与刘俊之间是否存在现金交付该节的陈述可信度较高。刘俊对该份鉴定文书的效力予以认可,朱秀敏对测试结果不认可。本院将结合本案具体案情对该份鉴定文书的效力予以综合分析认定。
  本院认为,上诉人朱秀敏于2018年3月19日签名出具的《借条》,系其真实意思表示,具有法律约束力。《借条》明确了借款的具体金额、还款时间等,现朱秀敏并未偿还借款,被上诉人刘俊主张要求其支付,合法有据,应予支持。朱秀敏一再强调其并非实际借款人、崔永平已实际履行了还款的义务,但其并未提供充分有效的证据予以证实,本院不予采信。朱秀敏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理应清楚地了解自己个人签署《借条》的相应法律后果,在案亦无证据表明其系在意思非自主的情况下签署《借条》,故朱秀敏的该项上诉理由不成立。再结合本案中上海市公安局物证鉴定中心出具的鉴定文书的分析意见,综上,本院认可一审法院对事实的分析认定及对相关法律法规的理解与适用,朱秀敏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050元、鉴定费5,000元,均由上诉人朱秀敏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法官助理  叶绵绵

审判员:郑  璐

书记员:王冬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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