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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申请人:朱秀芳,女,1946年9月12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青浦区。 委托代理人:陆月辉,上海东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朱敏馨,上海东炬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人朱秀芳申请认定无主财产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18日立案。审理中,申请人朱秀芳撤回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人撤回申请,于法无悖,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申请人朱秀芳撤回申请。
审判员:周冬英
书记员:金恣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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