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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立勋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朱立勋,男,1993年2月8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湖北省。
  委托诉讼代理人:冯赟,上海市竞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黄海平,男,1946年1月13日,汉族,户籍地上海市徐汇区龙吴路XXX弄XXX号XXX室。
  被告:黄悦强,男,1972年11月22日,汉族,户籍地上海市徐汇区龙吴路XXX弄XXX号XXX室。
  上列两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戚啸贤,上海市海华永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朱立勋与被告黄海平、黄悦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9月21日立案。原告朱立勋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朱立勋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张  弘

书记员:周夏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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