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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立萃与朱丽娟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朱立萃,男,1980年11月2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亦斐,上海市百良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嘉沁,上海市百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朱丽娟,女,1955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
  原告朱立萃与被告朱丽娟排除妨害纠纷一案,原告朱立萃于2019年3月4日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后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朱立萃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8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40元由原告朱立萃承担。

审判员:葛秀宝

书记员:于  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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