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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笑波与陈如斌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申请人:朱笑波,男,1987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上虞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海江,上海市江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臧文婕,上海市江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陈如斌,男,1960年1月1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嘉,上海慕轩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朱笑波与被告陈如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朱笑波于2019年5月6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陈如斌名下价值1,000,000元的财产予以保全。担保人上海创业接力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陈如斌名下价值1,000,000元的财产,期限为:银行存款一年,动产两年,不动产、其他财产权三年。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朱笑波负担。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薛  慧

书记员:李嘉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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