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朱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
原告:燕大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
原告:燕小伟,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
三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平,上海朱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三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朱言超,上海朱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科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
法定代表人:刘训浪。
原告朱某某、燕大某、燕小伟与被告中科建工集团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2月19日立案。2019年3月11日,原告朱某某、燕大某、燕小伟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朱某某、燕大某、燕小伟撤回起诉,属自行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并无不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朱某某、燕大某、燕小伟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朱某某、燕大某、燕小伟负担(已付)。
审判员:屈年春
书记员:郁 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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