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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某某、燕大某等与中科建工集团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朱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
  原告:燕大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
  原告:燕小伟,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
  三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平,上海朱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三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朱言超,上海朱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科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
  法定代表人:刘训浪。
  原告朱某某、燕大某、燕小伟与被告中科建工集团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2月19日立案。2019年3月11日,原告朱某某、燕大某、燕小伟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朱某某、燕大某、燕小伟撤回起诉,属自行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并无不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朱某某、燕大某、燕小伟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朱某某、燕大某、燕小伟负担(已付)。

审判员:屈年春

书记员:郁  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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