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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红与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燕康垒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朱红,女,1974年12月2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巢湖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志高,上海同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毛建国,上海同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燕康垒,男,1989年8月14日生,汉族,住山东省。
  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营业地上海市。
  负责人:陈雪松。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瑶瑶。
  本院在审理原告朱红诉被告燕康垒、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的过程中,原告朱红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系其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与法不悖,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朱红撤诉。
  案件受理费予以免交。

审判员:黄  卉

书记员:徐  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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