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朱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奉贤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堃,上海市华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夏天,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闵行区。
被告:石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闵行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奚益余,上海儒君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朱某与被告夏天、石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因被告石某某曾于2017年5月16日向本院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案号为(2017)沪0120民撤3号,本案须以该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该案现未生效,正在上诉过程中,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中止诉讼。
审判员:费正权
书记员:毛小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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