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朱某与夏天、石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朱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奉贤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堃,上海市华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夏天,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闵行区。
  被告:石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闵行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奚益余,上海儒君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朱某与被告夏天、石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因被告石某某曾于2017年5月16日向本院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案号为(2017)沪0120民撤3号,本案须以该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该案现未生效,正在上诉过程中,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中止诉讼。
  

审判员:费正权

书记员:毛小利

Related posts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