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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某与石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朱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奉贤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堃,上海市华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石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闵行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奚益余,上海儒君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夏天,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上海市闵行区颛兴路XXX弄XXX号XXX室。
  本院在审理原告朱某与被告石某某、第三人夏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第三人夏天于2018年9月7日因涉嫌诈骗被上海市公安局奉贤分局刑事拘留,现羁押于上海市奉贤区看守所,属于因不可抗拒的事由不能参加诉讼的事由。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中止诉讼。

审判员:费正权

书记员:唐军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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