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朱红,女,1977年11月21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奉贤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堃,上海市华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石爱莉,女,1979年6月18日生,汉族,住上海市闵行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奚益余,上海儒君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夏天,男,1973年7月2日生,住上海市闵行区颛兴路XXX弄XXX号XXX室。
本院在审理原告朱红与被告石爱莉、第三人夏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第三人夏天于2018年9月7日因涉嫌诈骗被上海市公安局奉贤分局刑事拘留,现羁押于上海市奉贤区看守所,属于因不可抗拒的事由不能参加诉讼的事由。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中止诉讼。
审判员:费正权
书记员:唐军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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