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朱红,女,1974年10月15日生,汉族,住上海市长宁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夏娟红,上海聚缘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樊光辉,上海聚缘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袁耀忠,男,1970年4月14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奉贤区。
被告:邓太玉,女,1975年12月11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奉贤区。
被告:袁伯良,男,1948年6月6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奉贤区。
原告朱红与被告袁耀忠 、邓太玉、袁伯良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9年8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根据法律规定,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申请于法无悖,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朱红撤诉。
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计40元,由原告朱红负担。
审判员:周 珣
书记员:吴映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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