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新泰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朱纯学,男,1990年7月10日出生于新泰市,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新泰市。因涉嫌危险驾驶罪,2018年2月2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3日被取保候审。
辩护人魏兆海,山东青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新泰市人民检察院以泰新检公刑诉[2018]45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朱纯学犯危险驾驶罪,于2018年10月1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8年10月2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新泰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晶晶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朱纯学及其辩护人魏兆海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8年2月23日15时许,被告人朱纯学酒后驾驶鲁J×××××号小型轿车沿新泰市翟刘路由北向南行驶至翟镇前羊村路段,与停放在路边的李洪训的鲁J×××××号小轿车、徐西东的电动二轮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三车不同程度受损。朱纯学上肢静脉血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106.8100ml。朱纯学被现场查获。后双方达成赔偿协议并履行,朱纯学取得谅解。
上述事实,被告人朱纯学无异议,并由经当庭举证、质证的被告人朱纯学的供述及辩解,证人韩某某等人的证言,检验报告,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朱纯学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及犯罪事实成立,予以支持。朱纯学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对其可从轻处罚;积极赔偿并取得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确有悔罪表现,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适用缓刑。辩护人提出的相应辩护意见,予以采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朱纯学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生效之日计算。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山东省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张荣斌
书记员: 赵雯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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