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朱翠云,女,1975年3月18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宝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夏清,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董超,男,1984年5月25日生,汉族,住安徽省。
委托诉讼代理人:程小苗,上海金沁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朱翠云与被告董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1日立案。原告朱翠云于2019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朱翠云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朱翠云撤诉。
案件受理费收取25元,由原告朱翠云负担。
审判员:杨毅炯
书记员:施 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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