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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胜利申请宣告公民死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申请人:朱胜利,男,1970年4月28日出生,汉族,农民,临城县人,现住本村。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书法,河北正邦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代理。

朱胜利称,被申请人李青芳自1993年11月22日与我结婚后一直居住在临城县××××村。2011年5月28日,被申请人离家出走,经申请人及家属等多人寻找没有结果,申请人曾向公安机关报案,虽经公安机关及申请人等多方查找,被申请人至今仍下落不明且已超过四年,符合申请宣告死亡的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之规定,申请人现向法院提出申请,请求宣告李青芳死亡。经审理查明:下落不明人李青芳,女,1970年1月15日生,汉族,户籍地河北省××城县××村,原住临城县××××村,系申请人朱胜利的妻子。被申请人李青芳于2011年5月28日离家出走,至今不知去向,下落不明。申请人朱胜利申请宣告李青芳死亡后,本院于2016年5月27日在《人民法院报》发出寻找李青芳的公告。法定公告期间为一年,现已届满,被申请人李青芳仍然下落不明。
申请人朱胜利申请宣告公民死亡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特别程序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宣告死亡人李青芳于2011年5月28日离家外出至今未归,直至本院在报刊公告查询,仍下落不明,应依法推定其死亡。申请人朱胜利作为李青芳的配偶,其申请宣告李青芳死亡,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二款“公告期间届满,人民法院应当根据被宣告失踪、宣告死亡的事实是否得到确认,作出宣告失踪、宣告死亡的判决或者驳回申请的判决”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公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他死亡:(一)下落不明满四年的”的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宣告李青芳死亡。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书记员:张 京 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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