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朱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乐清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伍助碧,上海达贤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秀英,上海达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吴某令,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浙江省瑞安市。
原告朱某某与被告吴某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25日立案。原告朱某某于2019年12月17日以被告已支付借款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朱某某所提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朱某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643元,减半收取计321.50元,由原告朱某某负担(已付)。
审判员:傅月琴
书记员:顾国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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