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朱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东台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闵珅勇,上海格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鹏,上海格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
原告朱某与被告王某某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8日立案。原告朱某于2019年7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朱某向本院申请撤诉,与法无悖,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朱某撤回起诉。
审判员:吉 强
书记员:毛小利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