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朱艳,女,1981年7月30日生,汉族,住江苏省东台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杜歆,泰和泰(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劼芃,泰和泰(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雨轩,曾用名:李萍萍,女,1989年3月24日生,汉族,住辽宁省阜新蒙古族自治县城区街道东关村一组3531号。
原告朱艳诉被告李雨轩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原告朱艳于2019年12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并明确不再缴纳诉讼费。
本院认为,根据法律规定,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申请与法无悖,应予准许。另,根据法律规定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当事人在预交期内未预交又不提出缓交申请的,按撤诉处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朱艳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周 艳
书记员:徐艺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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