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朱艳霞,女,1982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江苏省。
委托诉讼代理人:汪勇,北京安博(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志林,北京安博(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黄孝武,男,1980年6月19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湖南省浏阳市,现住上海市静安区。
被告:张亦澐,女,1985年4月5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静安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杜昱舟,上海市大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朱艳霞与被告黄孝武、被告张亦澐其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10日立案。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被告张亦澐向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撤销其对本案债务承担的保证责任,案号为(2019)沪0106民初35478号。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必须以本院受理的(2019)沪0106民初35478号案件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该案尚未审结,故本案应当中止诉讼,需等待中止诉讼的原因消除后,恢复诉讼。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中止诉讼。
审判员:盛 洁
书记员:曲润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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