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朱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徐汇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俞明,上海善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印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嘉定区。
被告:傅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静安区。
原告朱某某与被告印某某、傅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8月28日立案。2019年2月12日,原告朱某某以印某某因涉嫌犯罪被羁押且需补充完善证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身的民事权利。原告申请撤诉,于法无悖,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朱某某撤诉。
审判员:吴耀进
书记员:范 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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