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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菊妹与范超锋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朱菊妹,女,1961年6月14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徐汇区。
  被告:范超锋,男,1987年8月14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长宁区。
  原告朱菊妹与被告范超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2月22日受理后,经审查,当事人在系争《借款合同》中约定合同争议由合同签订地人民法院管辖。现原告表述该合同系在原上海市闸北区公证处签订,故本院对本案无管辖权,本案应属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管辖。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三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至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处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判员:陆文嘉

书记员:张冬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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