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朱菊妹,女,1961年6月14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徐汇区。
被告:范超锋,男,1987年8月14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长宁区。
原告朱菊妹与被告范超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2月22日受理后,经审查,当事人在系争《借款合同》中约定合同争议由合同签订地人民法院管辖。现原告表述该合同系在原上海市闸北区公证处签订,故本院对本案无管辖权,本案应属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管辖。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三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至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处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判员:陆文嘉
书记员:张冬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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