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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让荣与上海质创家居用品有限公司公司决议撤销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朱让荣,男,1973年9月16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湖南省长沙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纪明,上海瀚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质创家居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
  第三人:宁波前程家居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北仑区戚家山街道浃江路XXX号XXX号楼XXX室。
  第三人:上海智造空间家居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徐泾镇华徐公路XXX号1号楼5层5001-5012。
  第三人:上海雪浦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德都路月浦六村XXX号XXX室。
  原告朱让荣与被告上海质创家居用品有限公司、第三人宁波前程家居用品有限公司、上海智造空间家居用品有限公司、上海雪浦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公司决议撤销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3日立案。原告朱让荣于2019年6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需进一步收集证据为由申请撤回起诉,于法不悖,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朱让荣撤诉。
  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计40元,由原告朱让荣负担。

审判员:唐诗婕

书记员:牛子y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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