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朱让荣,男,1973年9月16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湖南省长沙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纪明,上海瀚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质创家居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
第三人:宁波前程家居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北仑区戚家山街道浃江路XXX号XXX号楼XXX室。
第三人:上海智造空间家居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徐泾镇华徐公路XXX号1号楼5层5001-5012。
第三人:上海雪浦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德都路月浦六村XXX号XXX室。
原告朱让荣与被告上海质创家居用品有限公司、第三人宁波前程家居用品有限公司、上海智造空间家居用品有限公司、上海雪浦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公司决议撤销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3日立案。原告朱让荣于2019年6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需进一步收集证据为由申请撤回起诉,于法不悖,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朱让荣撤诉。
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计40元,由原告朱让荣负担。
审判员:唐诗婕
书记员:牛子y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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