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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超与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朱超,男,1990年10月2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青浦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蔡倩倩,上海青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潘忆,上海青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营业场所上海市。
  原告朱超与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2月10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原告朱超于2020年2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于法无悖,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朱超撤诉。
  案件受理费予以免缴。

审判员:杨明华

书记员:汪  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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