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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某某与金志华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朱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被告金志华,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委托代理人李勋,上海明伦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受理原告朱某某诉被告金志华健康权纠纷一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因本案争议较大,无法在简易程序审限内审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原告朱某某诉被告金志华健康权纠纷一案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审判员:吴建平

书记员:唐小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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