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朱辉,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国英,上海敬贤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金花,上海敬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志明。
原告朱辉诉被告张志明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原告于2020年4月20日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自愿要求撤诉,于法无悖,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朱辉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6,03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3,01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苏 姝
书记员:倪 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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