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朱逸云,男,1979年10月5日生,汉族,住上海市长宁区。
原告林华月,女,1979年10月12日生,汉族,住广西藤县岭景镇都蒙村岭嘴尾组4号。
原告李莹,男,1969年4月30日生,汉族,住北京市。
三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欧阳镇根,上海汉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冯波,男,1975年10月7日生,土家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被告吴栋青,男,1983年11月13日生,汉族,住上海市。
被告上海鲜菜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法定代表人冯波。
三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胡菁,上海胡菁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朱逸云、林华月、李莹诉被告冯波、吴栋青、上海鲜菜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9年12月16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有权处分其民事诉讼权利,其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依法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朱逸云、林华月、李莹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朱逸云、林华月、李莹负担。
审判员:邢 怡
书记员:张 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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