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朱道起,男,1990年7月2日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
委托诉讼代理人:付琼,上海胜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祝桃,上海胜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贺波,男,1985年5月17日生,汉族,户籍地湖北省大冶市。
原告朱道起与被告贺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7月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因被告贺波下落不明,需公告送达诉状副本、开庭传票等应诉材料,且案情复杂,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判员:唐 韵
书记员:李越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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