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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金某与上海质行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周某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朱金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曼芳,上海正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质行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静安区。
  法定代表人:刘小斌。
  被告:周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江苏省溧阳市。
  原告朱金某诉被告上海质行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被告周某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8月13日立案受理后,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朱金某撤诉。
  公告费600元,由原告朱金某承担(已缴)。

审判员:陆维溪

书记员:吴剑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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