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朱金丹,女,1986年9月15日出生,汉族。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曼芳,上海正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质行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静安区。
法定代表人:刘小斌。
被告:周琳,女,1983年11月9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江苏省溧阳市。
原告朱金丹诉被告上海质行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被告周琳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8月13日立案受理后,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朱金丹撤诉。
公告费600元,由原告朱金丹承担(已缴)。
审判员:陆维溪
书记员:吴剑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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