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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金海与嵇建新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朱金海,男,1963年12月1日生,汉族,住浙江省湖州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贵阳杰,上海市华天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诚侃,上海市华天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嵇建新,男,1968年9月2日生,汉族,住浙江省湖州市。
  原告朱金海与被告嵇建新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3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审理中,原告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予以准许。
  本院认为,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以被告已支付原告全部款项为由撤回对被告的起诉,于法无悖,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朱金海撤回对被告嵇建新的撤诉。
  案件受理费予以免收。

审判员:邵  霞

书记员:王志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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