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朱金虎,男,1963年2月15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浙江省。
委托诉讼代理人:康军平,上海市方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倪烜璟,上海市方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沈季族,男,1953年11月7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上海市青浦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包万青,上海竞衡联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朱金虎与被告沈季族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7月4日立案。审理中,原、被告双方均申请庭外协商,继续适用简易程序延长审限两个月。审理中,原告变更诉讼请求,本院予以准许。原告于2018年10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以需要进一步收集证据为由申请撤回起诉,于法无悖,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朱金虎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5元,由原告朱金虎负担。
审判员:林 青
书记员:严文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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