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朱金虎与沈季族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朱金虎,男,1963年2月15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浙江省。
  委托诉讼代理人:康军平,上海市方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倪烜璟,上海市方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沈季族,男,1953年11月7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上海市青浦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包万青,上海竞衡联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朱金虎与被告沈季族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7月4日立案。审理中,原、被告双方均申请庭外协商,继续适用简易程序延长审限两个月。审理中,原告变更诉讼请求,本院予以准许。原告于2018年10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以需要进一步收集证据为由申请撤回起诉,于法无悖,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朱金虎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5元,由原告朱金虎负担。
  
  
  
  
  
  
  
  
  
  

审判员:林  青

书记员:严文琪

Related posts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