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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金龙与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中心支公司、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朱金龙,男,1988年4月21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徐汇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佳俊,上海德禾翰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孟凡,上海德禾翰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红雨,男,1976年4月30日出生,住山东省。
  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临沂市。
  负责人:黄诗江。
  被告: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
  负责人:陈中乾。
  被告: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临沂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临沂市。
  负责人:刘增顺。
  原告朱金龙诉被告张红雨、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中心支公司、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临沂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6月18日立案。原告朱金龙于2019年8月6日以涉案车辆未在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中心支公司处投保,与本案不具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对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中心支公司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现原告申请撤回对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中心支公司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朱金龙撤回对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中心支公司的起诉。

审判员:陈  怡

书记员:顾婷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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