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朱钢,男,1975年5月22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奉贤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枭,上海华勤基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上海固超石油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
法定代表人:黄翔。
被申请人:上海东翔石油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
法定代表人:陈文标。
原告朱钢诉被告上海固超石油化工有限公司、上海东翔石油化工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朱钢于2019年3月21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上海固超石油化工有限公司、上海东翔石油化工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9,000,000元予以冻结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并以其所有的位于上海市奉贤区环城东路XXX号XXX室的店铺及王亚红、朱可依所有的位于上海市奉贤区南桥镇新发展公寓7幢12号301室的房屋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人上海固超石油化工有限公司、上海东翔石油化工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9,000,000元(冻足为止,余款可自由往来)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二、查封申请人朱钢位于上海市奉贤区环城东路XXX号XXX室的店铺;
三、查封担保人王亚红、朱可依位于上海市奉贤区南桥镇新发展公寓7幢12号301室的房屋一套。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张明浩
书记员:黄熙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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