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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锐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市分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朱锐,男,1976年6月20日生,汉族,住安徽省。
  委托诉讼代理人:毛建国、陈志高,上海同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市分公司,住所地江苏省。
  负责人:高峰。
  上列当事人间因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6日立案。原告未在规定期限内预交诉讼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朱锐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周红军

书记员:顾  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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