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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朱锐,男,1976年6月20日生,汉族,住安徽省。 委托诉讼代理人:毛建国、陈志高,上海同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市分公司,住所地江苏省。 负责人:高峰。 上列当事人间因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6日立案。原告未在规定期限内预交诉讼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朱锐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周红军
书记员:顾 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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