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朱长旭,男,1972年8月20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
原告:李杰芬,女,1971年5月12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
两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曲立鑫,上海市华天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弘大集团上海房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
法定代表人:朱世箴,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顾刘悦,上海信和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宁,上海信和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朱长旭、李杰芬与被告弘大集团上海房地产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2月17日立案。原告朱长旭、李杰芬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朱长旭、李杰芬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蔡红兰
书记员:钟晓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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