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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雅某、顾凤某等与韦某某共有物分割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朱雅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闵行区。
  原告:顾凤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闵行区。
  原告:韦啸,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闵行区。
  上述三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欢欢,上海申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韦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闵行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朱雅某、顾凤某、韦啸与被告韦某某共有物分割纠纷一案中,原告朱雅某、顾凤某、韦啸于2018年12月12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朱雅某、顾凤某、韦啸因故向本院申请撤诉,未与有关法律相悖,本院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朱雅某、顾凤某、韦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朱雅某、顾凤某、韦啸负担。
  
  
  
  
  
  
  
  
  
  
  
  
  

审判员:薛  靓

书记员:徐旻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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