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除保全申请人:上海广发广告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金山卫镇南安路XXX号XXX幢。
法定代表人:徐忠林,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洁,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朱雪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青浦区。
被申请人:李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青浦区。
被申请人:沈飞,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青浦区。
上列三被申请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国瑾,上海东炬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列三被申请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花伟,上海东炬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人上海广发广告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朱雪某、李某某、沈飞清算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28日作出(2019)沪0118民初15231号民事裁定,冻结、查封、扣押被申请人朱雪某、李某某、沈飞价值人民币1,041,313.91元(注:以下所涉币种均为人民币)的财产。申请人于2019年12月27日向本院申请解除对三被申请人的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以三被申请人已履行付款义务为由申请解除保全,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朱雪某、李某某、沈飞价值1,041,313.91元财产的保全措施。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沈月红
书记员:钱秋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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