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朱靖宁,男,1979年1月21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向平,上海市东方剑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杰,上海市东方剑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钱霞萍,女,1973年1月21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被告:上海磐基木业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
法定代表人:钱霞萍,董事长。
被告:苏州市力丰木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
法定代表人:钱培书。
三被告共同的委托诉讼代理人:丁雷,上海市天云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朱靖宁与被告钱霞萍、上海磐基木业制品有限公司、苏州市力丰木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7月2日立案。朱靖宁于2018年11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朱靖宁向本院申请撤诉,系其自主处分诉讼权利,并无不当,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朱靖宁撤诉。
案件受理费4,950元,公告费560元,由朱靖宁自行负担。
审判员:吴耀进
书记员:卞奎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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