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朱静,男,1983年3月20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江苏省东台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玥,上海运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孙寿章,男,1984年1月4日出生,汉族,户籍地辽宁省大连市。
原告朱静与被告孙寿章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1月12日立案。
原告朱静诉称,其于2018年7月19日在被告开设的淘宝店铺“xiranbaby521”中购买了5份“日本新版大木维生素儿童5种ABCDE钙复合维生素软糖120粒草莓味”,以790元付款成交。2018年7月27日,又购买了2份“日本新版大木维生素儿童5种ABCDE钙复合维生素软糖120粒草莓味”,以316元付款成交。原告收到货物后,发现该产品包装上全是日文,没有任何中文标示产品的基本信息。根据原告的购物常识,进口食品应该具有中文标签,经过检验合格之后才可以进口。另原告通过网络查询得知,涉案产品的生产地为核污染地区东京都,系国家明确禁止进口食品、食用农产品及饲料的地区。故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退还货款1,106元、支付赔偿金11,060元。
被告孙寿章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1、本案存在约定管辖,约定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根据《淘宝服务协议》第九条第三项约定,“一旦产生纠纷,您与淘宝平台的经营者均同意以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为第一审管辖法院”,该管辖协议应认定系淘宝公司、买家与卖家三方达成的协议;2、根据法律规定,对公民个人提起的民事诉讼,也应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3、本案被告的户籍地和经常居住地均是辽宁省大连市旅顺口区。故本院无管辖权,本案应移送辽宁省大连市旅顺口区人民法院管辖。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案由为网络购物合同纠纷,涉及食品安全。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条规定,以信息网络方式订立的买卖合同,通过信息网络交付标的的,以买受人住所地为合同履行地;通过其他方式交付标的的,收货地为合同履行地。本案中,原告与被告孙寿章以信息网络方式订立买卖合同,被告孙寿章以快递方式向原告交付商品,收货地在上海市徐汇区,即合同履行地在上海市徐汇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铁路运输法院案件管辖范围的若干规定》第五条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可以指定辖区内的铁路运输基层法院受理本规定第三条以外的其他第一审民事案件。依照有关规定,本院有权管辖原属于闵行、徐汇、黄浦、杨浦区人民法院管辖的一审涉食品药品安全的民商事案件。因本案合同履行地在上海市徐汇区,故本院对本案有管辖权。被告提及的《淘宝服务协议》系购物方与网络平台服务商之间的协议,其中的管辖条款对本案买卖双方没有约束力。被告孙寿章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不成立,应当予以驳回。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被告孙寿章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曹 霞
书记员:唐 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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