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沪7101民初939号
原告:朱静,户籍所在地江苏省东台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玥,上海运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布尔津县味美特生态肉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法定代表人:汪维贤。
原告朱静与被告布尔津县味美特生态肉食品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0月12日立案。同日原告朱静以达成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朱静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朱静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予以免收。
审判员:金向群
书记员:朱东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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